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2219号
起诉人: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1月18日,本院收到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支付欠付款项人民币1,041,394.80元及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8日,双方签订《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向起诉人采购HDPE双壁缠绕管、膨胀胶圈等材料。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起诉人共计供货总金额1,041,394.80元。起诉人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工程材料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甲乙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然,该合同未明确载明合同履行地,故该管辖约定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住所地在本市闵行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起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起诉人住所地在本市金山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