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达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1民初14326号 申请人: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曹黎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达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达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达凌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8964.2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达凌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8964.24元,冻结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15元,由申请人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