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7339号
原告:焦作市弘瑞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北朱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曹黎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焦作市弘瑞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清远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焦作市弘瑞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弘瑞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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