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123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航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001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执行人:***,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航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23民初176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01民终4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航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7480000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航建工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3)闽0123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