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辖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春,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洁,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中航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4层001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林登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求存,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平,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洁,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1号楼2901内2901-2915号。
法定代表人:阎波,该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夏生,福建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水群,福建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建春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中航建工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林平、原审第三人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3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林建春上诉称,林建春在厦门工作和居住多年,其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翔安区,本案应由林建春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林建春的户籍所在地并非其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应由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林建春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翔安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林建春、林平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罗源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福建中航建工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林建春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林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晶
书 记 员 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