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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付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4民初12161号 原告:孙某,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汉族,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王某,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江西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