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2366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受理费61元(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