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04民初2366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受理费61元(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