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04民初84号
原告:西宁天星兴日化油漆经营部。
经营者:***。
原告:兰州天马浩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宁天星兴日化油漆经营部、兰州天马浩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西宁天星兴日化油漆经营部、兰州天马浩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宁天星兴日化油漆经营部、兰州天马浩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天星兴日化油漆经营部、兰州天马浩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计1389元,由原告西宁天星兴日化油漆经营部、兰州天马浩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