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5民初5608号
原告:武汉康尔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北德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康尔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德美电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康尔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康尔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康尔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康尔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