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石人子沟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0105执196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石人子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执行人新疆盛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石人子沟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新0105执19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