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民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525号长春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晖,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卜来提·阿卜杜拉,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哈依拜·阿卜杜拉,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卜来提·阿卜杜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比 艾 妮 帕 · 肉 孜 瓦 克
审判员 常 喜 盈
审判员 牛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努日曼古丽·买托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