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讯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新疆讯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102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91652901MA775MF41H,住***市林园胜利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讯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91650100057725694Q,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606号4号楼1单元8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生效的(2021)兵0102民初208号判决,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新疆讯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365,908.15财产或现金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