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502执保299号 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渝信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