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1民初1173号之二 原告:***,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被告: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滨河东路九天丽景7号楼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2020年8月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计130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