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21民初1173号之三
申请人:***,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被申请人:洪明其,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
被申请人: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滨河东路九天丽景**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洪明其、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2020)赣0921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并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7月13日,本院以洪明其以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由裁定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2020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东瑞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翟进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亮
代书记员熊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