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19888号原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被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俞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颜某。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25年6月12日撤诉时间2025年8月29日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主文准许原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组织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