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荣远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82民初70-1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浙江荣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城关上清溪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148057716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荣远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与***之间就合伙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并于2018年11月9日恢复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实际收取365.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