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财保20号
申请人: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45171.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21年4月2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钛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大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45171.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 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