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2执恢331号
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与***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缴纳本案执行费37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2执恢3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302执恢331号
***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与***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缴纳本案执行费37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2执恢3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