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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2执恢331号 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与***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缴纳本案执行费37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2执恢3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302执恢331号 ***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与***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缴纳本案执行费37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2执恢3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