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执1454号
申请执行人:宝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02782B,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生,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贺平,任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生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1886.6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文 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管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