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23民初2426号
原告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宝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华
法官助理 管飒爽
书 记 员 管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