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精创厚德五金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302民初273号
原告昆山精创厚德五金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精创厚德五金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