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某甲(中国)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江苏某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8民初23045号 原告:某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金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份所律师。 被告:中国江苏某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1003室、1004室、1102室。 负责人: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江苏某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件审理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