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8民初23045号
原告:某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金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份所律师。
被告:中国江苏某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杨浦区、1003室、1004室、1102室。
负责人: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江苏某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件审理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