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946号
原告:庄某某,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庄某某于202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