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正大奶山羊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正大畜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28民初435号之三 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正大奶山羊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东大街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正大畜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中港国际A座19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正大奶山羊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正大畜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以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854元,减半收取计73427元,由原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