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03民初30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原告某甲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