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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03民初30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原告某甲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