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郭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783民初5366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某,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