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陕0112执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112民初30317号民事判决,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90716.0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专利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查封。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国土、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昆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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