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丙公司申请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724执279号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702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73360.9元。本院已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本案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某丙公司给付1000000元(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下余73360.9元货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3134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