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桂1402执1330号
蓝某、浙江省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蓝某申请浙江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桂1402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到位金额115262.03元。其中含:1.劳务费112402元;2..受理费1274元;3.执行费1586.03元。第1至2项案款共113676元已予申请执行人发放;第3项执行费1586.03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申请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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