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桂1402执1333号 邓某、浙江省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邓某申请浙江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桂1402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到位金额47732.75元。其中含:1.劳务费46650元;2.受理费483元;3.执行费599.75元。第1至2项案款共47133元已予申请执行人发放;第3项执行费599.75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申请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zdq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