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德市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1300号 常德市某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常德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常德市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9月9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33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69920元。本院202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并以326992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实际冻结资金0.00元(多个账户有在先冻结)。本案冻结期限为2025年9月29日至2026年9月29日止。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3328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或扣留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或扣留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