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桂1402执1982号 蒙某、陈某、浙江省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蒙某申请陈某、浙江省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桂1402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及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金额10979.05元。其中含:1.劳务费10470元;2.公告费400元;3.受理费52元;4.执行费57.05元。第1至3项案款共10922元已予申请执行人发放;第4项执行费57.05元已上缴国库。本案申请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zdq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