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7702号
原告:杨某,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高潮村大潮二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乙,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25年7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