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302执704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浙0302民初118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