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格为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302执704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 申请执行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浙0302民初118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8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