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葛某;卢某;吴某;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某某;张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5民初75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 被告:***,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9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6元,减半收取计3183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