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783民初7531号
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某,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经营者:周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区,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7507152483。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某(以下简称某)为与被告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27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317.92元(以242725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7月31日按年化6%计算违约金4369.05元,以192725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7日按年化6%计算违约金为4111.47元,以142725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6月25日按年化计算违约金为4757.5元,以92725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26日按年化6%暂算至2025年3月17日违约金为4079.9元,按年化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10月23日签订《奉化区市民广场商业及南山路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塔水B3-1)项目防水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从第一批货到工地起经表面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后10天内支付该批货款的100%;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根据迟延支付货款额按每日万分之2支付乙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截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仍余92725元货款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的拖欠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23日,原告某(乙方)与被告某公司(甲方)签订《奉化区市民广场商业及南山路中段旧城改造项目(塔水B3-1)项目防水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单价、货款结算等,其中违约责任为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根据迟延支付货款额按每日万分之2(最高年利率不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支付乙方违约金,且利息和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1%。甲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后,不再承担迟延支付货款利息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342725元,并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已经全部抵扣发票,并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3年1月20日、2023年7月31日、2023年12月7日、2024年6月25日支付货款80000元、2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货款25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2725元及利息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某提供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及抵扣依据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某公司尚欠原告某货款9272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违约金3427.25元。为督促被告某公司及时履行,本院酌定被告某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向原告某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某货款927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算至2025年5月11日为3427.25元,此后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1元,由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某承担316元,被告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负担2185,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收款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收款银行开户行:宁波某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收款银行账号:XXX(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