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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5598号 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香江市场C区13栋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