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4024号
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某)正光路北、众旺路西3幢12层1213号。
法定代表人: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