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22民初107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街子镇(原永胜乡)书房村9组4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1********。
被告:***,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鸣钟镇(原鸣钟乡)龙庙村3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女儿),住四川省武胜县鸣钟镇(原鸣钟乡)龙庙村3组19号。
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35D(1/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小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小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计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