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联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立新乡荆沙村一组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联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100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联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174218.22元【本金1120000元、利息19914.22元(以11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1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1月3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2936元、案件受理费7440元、执行费13928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