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某某绿化有限公司、某某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1023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复兴四街3号院4号楼3层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8822098C。
法定代表人:李海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贾八里庄村北、朱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08269747XR。
法定代表人:杨占余,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绿化有限公司与***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0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08日立案,于2022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自2022年7月14日开始,本院进行了多轮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执行价值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被执行人***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得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2022年8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2年8月24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经本院释明并给了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冀1023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绿化有限公司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泰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于福彬
审判员  靳志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久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