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宝坻区正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军,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远(父子关系),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后高家口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佟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雅君,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军、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尹 来
审判员 魏道博
审判员 李志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蓓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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