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9民初9249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人民西路大街西段北侧,金鼎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后高家口村北侧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伟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43元,由天津市宏鑫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