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17609号
原告:宜兴市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某饭店,住所地宜兴市。
负责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1965年5月5日生,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某公司与被告宜兴某饭店、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2025年2月27日,宜兴市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宜兴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