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渝0104执保61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诉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724102.5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由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某乙公司银行存款724102.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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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