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24民初6124号
原告:魏某,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原告魏某与被告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6年2月11日以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