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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有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沃洲镇寨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24民初6124号 原告:魏某,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主任。 原告魏某与被告某公司、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26年2月11日以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