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260号之二
原告: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余姚市南雷南路合力大厦北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6398230Q。
负责人:***,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大市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136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2025年1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