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浙0802民初3763号
原告:衢州博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BMD7939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通荷路副393号B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1364U,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大市聚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衢州博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衢州博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6935.25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4)浙0802民诉前调6067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项176920.0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1122.37元(按本金176920.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自2024年3月31日暂算至2024年9月14日,此后另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广告制作、广告设计、广告开发的公司。2023年,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制作中共金华市党校迁建项目室外标识标牌,于2024年3月30日前完成,合同总价款325093.75元。如违约则按合同总额的2%每天支付违约金。费用清单中的物料部分(主材加辅材费用)共计277355元中的50%向案外人支付,剩余50%连同人工税费共计186416.25元支付给原告。被告支付15000元作为预付款。2024年3月7日,原、被告补签书面合同。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前完成被告交付的工作,被告未付剩余款项。经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衢州博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款项169400元,于2024年9月19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款项汇入衢州博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开设的201000319428144账户内);若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衢州博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尚欠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计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保全费1405元,合计3325元,由原告衢州博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调解协议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