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825民初366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湖县天华镇西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天华镇224乡道原西冲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825059736207B。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湖县天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徐桥镇红旗渠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75683843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太湖县天华镇西冲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安徽省徐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